净额法下,作为代理人的企业仅将自身提供代理服务获取的佣金、手续费净额确认为收入,代收代付的商品或服务价款通过往来科目核算,不确认商品购销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,具体会计分录分情况处理如下:

1 收到客户支付的全额款项(含应付第三方的商品/服务价款+自身代理佣金)时,按实际到账金额确认银行存款,将应付给第三方的价款计入往来科目,仅佣金部分确认收入,同时计提增值税。
以代理采购为例,总收款100万元,其中应付供应商货款95万元,代理佣金5万元(适用6%增值税税率),分录如下:
借:银行存款 1000000
贷:其他应付款——XX供应商 950000
主营业务收入 50000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3000
2 向供应商支付代收的价款时,直接冲减之前确认的往来科目即可,分录如下:
借:其他应付款——XX供应商 950000
贷:银行存款 950000
3 如果企业需要提前向供应商垫付货款,后续再向客户收取全款的,垫付时也通过往来科目核算,具体处理如下:
垫付货款时分录:
借:其他应付款——XX供应商 950000
贷:银行存款 950000
收到客户全额款项时分录:
借:银行存款 1000000
贷:其他应付款——XX供应商 950000
主营业务收入 50000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3000
